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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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中国光谷激光行业协会章程
    (2013年6月1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武汉•中国光谷激光行业协会(英文名:Wuhan Laser Association of Optics Valley of Chin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激光行业相关的研发、设计、生产、经营、应用和教学的单位及其它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是全市性行业性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武汉激光行业的振兴出谋献策,促进行业自律、团结协作、有序竞争。为会员、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激光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南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 做好信息咨询工作。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
    (三) 总结交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推动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四) 广泛开展经济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和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五) 协助政府抓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社会监督活动,开展质量诊断与咨询工作。
    (六) 协助政府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七) 协助政府完成各种重大科研项目。
    (八) 组织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
    (九) 组织订立行规行约。
    (十) 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二) 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 激光行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办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投资入股收入(新增加)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落实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四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若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提议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