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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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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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北省激光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 Laser Institute of Hubei Province,缩写:HBL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从事激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的广大 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湖北省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南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激光、光电子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二) 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向社会、企业、中小学生(青少年)宣传、普及激光科技知识。
    (三) 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促进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工作,为企业的发展牵线搭桥。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司法鉴定等任务。
    (四) 协助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进行优秀论文、先进科技工作者等的评选工作。
    (五) 开展学科内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生产人员和管理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由单位推荐的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报送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四) 符合中国光学学会会员和高级会员条件、遵守中国光学学会章程、并自愿按其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者,本会将向中国光学学会推荐,经中国光学学会审批备案后,由中国光学学会发给中国光学学会会员证和高级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湖北省激光学会章程》的理事单位和会员,视其情节轻重,经湖北省激光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罢免、除名等处罚。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含个人和团体)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激光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